員工試用期辭職可以立馬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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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試用期辭職可以立馬走嗎?

員工試用期辭職可以立馬走嗎?

試用期辭職不可以馬上走,需要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離開現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公司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用人單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或者説辭退、開除員工)分以下三種情況,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員工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員工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員工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員工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員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員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公司提前終止給員工的勞動合同,給員工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每工作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6個月以下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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