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結算工資的方法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2W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結算工資的方法是什麼?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結算工資的方法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從這個規定看來,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這個“時”的理解似乎是有爭議的,有的朋友認為這個“時”就是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當天將勞動者工資一次性結清發放。

二、員工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1、正常離職了,就解除勞動合同了,單位和勞動者再沒有勞動關係。

2、勞動關係解除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補償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正式入職單位工作的員工,要想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在辦理離職手續前一個月,要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的離職報告。一個月之後,不用取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就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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