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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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結算

勞動爭議與糾紛在社會上一直普遍並長期存在,在法治社會的我們,更應該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很多時候,一些中小型企業可能會拖欠或不發工資,而工資又是我們最關注的問題。那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結算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結算

試用期期間辭職,工資應該依據工作天數據實結算。   

公式為:應發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用人單位應該現金結算勞動者全部工資,不得拖欠。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固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試用期雖未訂立合同,但有合法勞動關係,工資照付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單位沒有任何理由予以阻攔。沒有必要再去跟單位理論試用期不給合同是違法行為,更不用擔心沒有合同單位會惦記扣下一個月工資,因為法律對類似遇到的這種情況,做了明確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單位雖然試用期不給合同,但已經履行了一個階段的試用期,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為單位提供了勞動,單位就必須支付工資或報酬。否則就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勞動者形成勞動爭議。此時,就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單位支付剋扣的工資及25%經濟補償金。

總之,只要滿了一個月的試用期,無論我們是否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都已經構成法律上的勞動關係了。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單位不給付工資,我們就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不僅可以要回工資,還可以獲得25%的經濟補償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結算的介紹,如果大家還想了解相關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在線的專業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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