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單方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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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單方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一、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是什麼?

1、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係。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的主體是員工和企業,雙方在解除合同上面都有權利。當然,員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況比較多,門檻也較低。在職期間,其可以提前一個月告知企業人事部門,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企業存在拖欠工資及社保違法行為的,員工可以隨時走人,還能夠提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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