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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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解除的情形: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法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後人不改正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的情形:
1、未及時且足額給付報酬;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用暴力威脅了、脅迫勞動者進行勞動的;以上只是簡單列舉幾種情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如果任何一方嚴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則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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