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去毀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去毀約嗎

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去毀約嗎

不算毀約。

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去上班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是需要交違約金的,其他情況下是不用交違約金的: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企業違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約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大家都知道在上班的第一天一般企業會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合同是保證雙方的利益,不簽訂是違法的,不簽訂對企業的傷害力特別的大。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不想上班了,那麼直接遞交辭職報告就可以,這樣並不是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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