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女性懷孕 - 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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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女性懷孕,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生活中很常見女性去企業面試,企業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通常只有兩類人會通過面試,沒有男友的女性和已育有小孩的婦女,很明顯這是對女性生育權的不尊重。同樣的很多企業或單位在恰逢合同到期女性懷孕這一時刻就對女員工予以解僱,很多女性都無可奈何的接受了,其實這是很不聰明的做法,我們應該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跟隨本站看看合同到期女性懷孕,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合同到期女性懷孕怎麼辦

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有何待遇

我國法律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一)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30×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裏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上述關於合同到期女性懷孕法律法規羅列得特別清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懷孕期間女性合同到期,若無重大事故,單位不得解僱女員工並且把合同期限延續到哺乳期屆滿。女職工除了享受原有工資、津貼等福利外,在產假期間可以享受與生育相關的各種保障醫療費用、津貼,有繳納生育保險的由社保基金支付,沒有繳納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可見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還是很完善的,女性勞動者只有更懂法才能不受用人單位隨意擺佈,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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