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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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維護自身權益?

一、如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維護自身權益

關於此類問題,律師首先想到是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詳細詢問勞動者以便確定單位具體存在哪種或者哪幾種違法行為。其次,與勞動者確認,是否已經主動遞交辭職報告或離職申請書(單位不同,稱謂不同),如果已經提交,則根據第三十八條維權的途徑已然走不通;如果尚未遞交,勞動者只需要發一份書面通知到用人單位即可,關鍵要注意發這份書面通知的要領:

(一)內容方面:必須寫明用人單位存在的違法情形,並明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就是基於該違法情形。

(二)形式方面:必須是書面方式,且通過快遞送達(郵局EMS或一般的快遞均可,為保證有效送達,最好選擇郵局EMS或者較正規的快遞公司,比如順豐、韻達、圓通等)。雖然法律並未有此要求,但是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勞動者必須充分考慮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所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並提前做好證據蒐集、保存工作,以免陷入明明有理,卻舉證不能的無奈境地,導致最終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書面通知一式二份,自己保存一份。

(四)快遞單內容欄註明是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保存好快遞底單。

(五)到快遞公司官網查詢送達情況,並打印查詢結果頁面。

一般來説,通過送達有效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用人單位仍然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獲得支持。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但它不該成為不合理的勞動壓榨的保護傘。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就有效地避免了這一點。但在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同時,我們也更應該慎重簽署勞動合同,對自己切身相關的利益多一些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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