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年限最長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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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年限最長是多久?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年限最長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單位不支付工資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什麼情況下單位會承擔行政及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對合同訂立解除及單位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其中明確單位違反規定要向職工支付賠償金,最多可以賠償十二年的。並且勞動合同法還確定了支付賠償的情形,包括違法解除合同、拖欠工資及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同時,職工維權可以有多種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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