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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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操作

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必須要採取書面的形式簽訂才行,也就是説不允許口頭訂立勞動合同。當然,勞動合同在簽訂之後也是有可能被解除的,而此時口頭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允許的,但具體口頭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操作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直接跟公司或上司提出來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單位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用人單位應承擔補正及賠償責任。所以,雖然法律規定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應採取書面形式,但書面形式並不是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的實質要件。

勞動合同法設定的“企業應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只是為了便於勞動者到新單位就業及到社會保險局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

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根據勞動者勞動合同被解除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來判斷單位是否解除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由此不難看出,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哪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支付經濟補金與否的關鍵。本案中,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已經決定關閉的情況下,以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宣佈的方式,表達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隨後,公司總經理單獨談話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公司人事部門也張貼了公司關閉安排和經濟補償標準,從這些事實來看,已經非常明確是由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進入實施階段。但是,公司採取口頭談話,不出具任何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的方式,其真實目的就是為了造成公司不景氣,員工自行辭職,以達到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義務。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是違反律法規的。

雖然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要求,但在解除的時候卻沒有規定,所以也是可以口頭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勞動者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就可以。但之後卻是需要按照單位的內部規定辦理了相應的離職手續才行,畢竟有工作需要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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