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區別有哪些?

在我們國家,可能一些工齡工種是對工作年限以及工齡是有一定的計算的,這就會涉及到個人的工資問題,那麼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區別有哪些?根據相關的規定,工作年限是由文件來確定,而工齡是由工作時間來確定的。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

二者主要區別為:工作年限是以文件確定的,而工齡計算時間是要通過認定的;

工作年限是指組織人事部門行文錄用或聘用為國家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具體日期。工齡計算時間是指計算工齡認定使用的時間。

作年限可以是工齡的一部分,但是工齡絕對不是工作年限的全部內容;

對於大多數工作人員來講,這兩個時是一樣的,不必要重新認定,但對於轉業軍人、民辦教師轉公辦教育等特殊人羣,他們參加工作時間不一定就是工齡計算的時間。

關於工作年限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1、工作年限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即在勞動者入職之日開始計算。

2、工作年限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工作年限與年休假

年休假享受資格和享受天數都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有關。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的規定,員工只要符合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覆函,“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計工作年限包括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

對於工作年限以及工齡之間的關係,我們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同時在我們知道了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區別以後,尤其是在對於這方面的相關規定,以及相關待遇的時候,就能夠知道應該如何計算,也是在適時的維護自身的權益的一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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