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如何折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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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的規定: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凡從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如何折算工齡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43號)的有關規定,在進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賬户之前,職工從事國家確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可根據本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勞社廳函[2000]143號文的有關通知》對此進行了明確,職工1991年底前從事國家確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按《<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可折算工齡並視同繳費年限,折算後增加的視同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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