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單位解除合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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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單位解除合同爭議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容易引發糾紛。發生糾紛後,如何處理單位解除合同爭議呢?解除勞動合同後,單位不給離職證明怎麼辦呢?本文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處理單位解除合同爭議

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未向勞動者送達或者在送達不能時沒有以公告、佈告等形式公之於眾的,該決定對勞動者不發生約束力,勞動者請求撤銷該決定,法院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僅應當對解除合同的事由負舉證責任,而且應當對決定告知或者書面告知的負舉證責任。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撤銷後,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原工資標準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果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判令一次性支付勞動者自勞動合同屆滿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必要生活費。

二、單位不給離職證明怎麼辦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當查驗解除勞動證明,也就是説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審核的一個條件。勞動合同解除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文,合同關係終止後,合同當事人之間仍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所以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證明內容應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的時間等內容,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及時作出判決,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影響勞動者就業,勞動者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支持。

用人單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證明涉及對當事人人品等評價的,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有侮辱當事人人格等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證明的內容侵犯當事人人格權的,當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訴,不屬於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是每個單位都會遵守規定。勞動者要知道怎麼解決單位解除合同爭議,應對解除勞動合同爭議。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單位不給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勞動者可以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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