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能觧除勞動合同嗎 - 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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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能觧除勞動合同嗎,是合法的嗎?

一、懷孕能觧除勞動合同嗎,是合法的嗎?

懷孕單位是不能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觧除勞動合同的,同時懷孕解除勞動合同也是不受法律保護不合法的。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以向單位所要相應的賠償。

二、懷孕女職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種終止屬於自然終止。如果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消亡,如勞動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等,勞動合同關係即行終止。另外,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確定的關係也告終止。這兩種終止可以稱為勞動合同的非自然終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在約定終止條件時要注意的一點是,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這是不正確的。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是一般性規定,在法律效力上屬於特殊規定,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內容屬於特殊規定。所以,在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中不能將這些特殊規定約定進去。同時,即使上述特殊規定的內容沒有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但如果這些條件出現時,也要考慮到是否滿足特殊規定。即當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只有當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才能終止勞動合同。

三、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理論基礎是既然勞動者僅僅要求經濟補償,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推定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異議,因此屬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可否獲得支持?我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此請求是不應當獲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勞動者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僅僅是要求經濟賠償,可視為勞動者對解除合同無異議,接受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性質等同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勞動關係隨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消滅。其次,工資支付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關係就不存在支付工資一説,勞動者因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自願放棄了自己的勞動權利,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其要求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自然沒有法律依據。

女性員工在工作期間懷孕,單位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對其進行辭退處理的,除非員工主動提出,否則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在懷孕期間,如果已經涉及到休產假不能上班的情況,員工依然享受基礎薪資的待遇,如果單位沒有履行可以向勞動局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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