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個月勞動合同並未簽訂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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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一個月勞動合同並未簽訂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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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應聘到某公司企業工作時,存在大量的公司企業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這是因為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就不用為勞動者辦理社保,這樣可減少很多的用工成本。但是,這一行為對於勞動者是極為不利的。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學習關於入職一個月勞動合同並未簽訂是否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處理方式

只要有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完全可以勝訴,並且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可以自己處理!

1、這種情況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雙倍工資!並且你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拖欠的工資等;

2、收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裝(有公司字樣的)、工作證(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同事證言或者其它有你名字有公章或老闆簽字的書面材料等等都可以,只要有一份有利的證據就可以!

二、相關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上面就是對於入職一個月勞動合同並未簽訂是否違法這一問題的回答。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個月之內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要支付自第二個月起到簽訂之日(最遲為第十二個月)為止的雙倍工資作為補償。如果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視為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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