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繼續履行受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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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繼續履行受法律保護嗎?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繼續履行受法律保護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的規定。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具體到你的情況,正在存在的勞動關係有法律保護;但以後的合同要看你或對方是否要求終止勞動關係。其中一方提出終止的,即行終止。對於有期限的合同來説,當有效期屆滿時,合同自然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對此我國合同法第91條明確規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七種情形。合同終止後,雙方之間是否會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要取決於雙方是否達成新的協議,或是否另有新的行為發生。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既未採書面形式,又未採口頭形式,而是以自己的行為向對方作出要約表示,且已履行主要義務,而對方接受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雙方行為當然構成合同行為,這也就是法學上所謂的默示合同。 至於該合同成立的時間,即在對方表示接受之時,也就是説,接受方對供貨方所提供的貨物的質量、數量、價款、履行方式、履行時間、履行地點等均無異議,並以其行為直接或間接表示願意接受或使用的,那麼,該合同即告成立,並生效。至於該合同的內容,可從雙方各自的行為中推出或者法律已作明確規定,但這絕非是原合同內容的繼續,因為原合同早已歸於消滅,此時的合同是雙方以默示方式達成的新合同,只不過行為在前,而承諾在後。即便是合同法針對租賃合同所作的規定,即第236條,也是如此。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生效之前,絕不可套用合同法第61條和62條的規定,因為那針對的是已經生效的合同。

假如這個新合同履行完畢後,雙方下一次仍未以語言或文字達成新協議,而仍舊以默示方式建約,那麼在雙方之間又會成立一個嶄新的合同,其內容如前所述,仍以各自新行為或依交易習慣或由法律定之。 但假如這個新合同履行完畢後,雙方未曾以任何方式達成新契約,一方仍以默示方式在原條件未變或對原條件進行變更的情況下提出要約請求,但對方未置可否,即便要約方已履行主要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合同仍不成立,因為這缺乏對方的承諾行為

也就是説,如果接受方對供貨方履行的義務提出異議或新的要求,那麼合同將不成立,根據合同法,這種行為的性質是接受方向對方發出反要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等待供貨方答覆。

看完上面的資料,我們瞭解到合同到期後是否收到法律保護。如果是兩個人都想按照原來的合同繼續履行的話,為了保險起見,最好籤訂新的合同。畢竟這不是一件很麻煩的事。可以避免以後很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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