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到期後繼續履行的效力還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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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到期後繼續履行的效力還有嗎?

運輸合同到期後繼續履行的效力還有嗎?

如果是附期限的合同,合同到期自然失效。簽訂的合同約定了勞動者要在到期後主動提出續簽,否則視為續簽,這個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勞動者沒有提出續簽,且用人單位也沒有與勞動者實際續簽,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視為續簽。過期超一個月後,可以“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勞動仲裁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簽訂的合同約定了勞動者要在到期後主動提出續簽,否則視為續簽,這個具有法律效力;

假如勞動者沒有提出續簽,且用人單位也沒有與勞動者實際續簽,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視為續簽。過期超一個月後,可以“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勞動仲裁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效力是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有兩種類型,即附期限合同和附條件合同。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

綜上所述,合同的有效期是有規定的,在合同到期之後,可以與簽約人商定,簽定後續的合同,這樣,在合同到期之後,如果出現一些意外的情況,那麼就可以有法律的保護,不會因此而引起糾紛,雙方也不會因此遭受利益的損失,所以,合同的有效期是身份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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