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規定 - 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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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規定,有哪些相關規定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規定,有哪些相關規定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規定:當事人應在法定的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沒有上述期限的,則應當由解除權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或者在對方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
一、撤銷權的訴訟時效多久
撤銷權屬於形成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但適用於排斥期,撤銷權的規定是: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權利消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權利消滅。
二、賣方如何解除房屋定金合同
可以與買方協商解除,如果出現法定情況時,賣方可以直接解除。比如,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三、商品房延期交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內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出賣人延期交房的,經買受人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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