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繼續履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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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繼續履行可以嗎?

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繼續履行可以嗎?

合同期限屆滿之後,一方當事人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是否有效,這要看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接受,如果接受,當然有效;如果拒絕,肯定無效。因此,合同期限屆滿時違約方當事人想繼續履行合同的,需要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或同意繼續履行的表示,這時的繼續履行才有效。

相關法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繼續履行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為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於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後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依據合同法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來決定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委託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於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於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合同法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為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違約方的利益。

對於民事合同的違約的情形,其實是有很多種可以選擇的方式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民事合同的權益的,必要的時候我們可以訴諸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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