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點的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點的依據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很多細節上的問題可能大多數職工都不太留意,但如果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執,其實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點、還有相關細節上的實施都有可能會成為最重要的證據的。並且當前的這段勞動關係很多時候都是從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一刻開始,後續的責任和義務也要相繼的完成的,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點的依據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點的依據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日期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應在當天一次性付清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隨之消滅,但是雙方同時都會基於之前的勞動合同而產生一些後合同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以後用人單位的義務,以後有機會再説勞動者的義務。大體説來,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以後,根據具體情況,用人單位可能向勞動者負有如下十一大義務:

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方式?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由此可見,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點實際上就是成職工個人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的那一刻開始計算的,所以我們要注意相關仲裁時效,社保手續的轉移,以及工資的結算等都要以通知書上面寫的時間為準。所以也能夠看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有的時候對於職工也是至關重要的,千萬不能忽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