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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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多久?

一、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多久?

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是一天八個小時,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單位實行工作日為週一到週六,週日休息;每天早9晚5、中午休息1.5小時的制度是不需要勞動部審批。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説,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二、用人單位無故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會面臨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職員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時,一般的工作時間都是每天需要工作八個小時,若是單位要求加班,則需要支付加班費,否則職員是可以起訴的。我國法定的加班工資是職員正常薪資的1.5倍,若是單位的規定比這個高,則以單位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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