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時間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時間是多久?

勞動合同是保障企事業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首要保障,但是勞動合同一般是有一定的保障期限的,在企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也是會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大家必須要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時間的。

一、工作年限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開始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97年9月10日,勞動部給廣州市勞動局《有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明確了企業工作時間: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勞動糾紛律師注意到:如果單位安排加班超過36小時,將面對“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而對勞動者繼續享有1.5倍工資。

三、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説,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糾紛律師提醒:雖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但也不能超過規定的工作時間。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中規定: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勞動糾紛律師提醒:因為國家法定休息日增加一天,故作了相應調整。

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在我國的勞動法中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在發生勞動關係的糾紛的時候,大家可以首先與個人所在的企事業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大家也可以請求專業的解決勞動糾紛的律師進行調節,以求獲得更好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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