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解僱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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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解僱合法嗎?

一、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解僱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不得變更,不能視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變更要注意哪些事項?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係,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並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簽訂生效後,就對雙方的行為產生約束力,沒有特別情況是不能違約的。有的用人單位會未經員工同意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調整相關條款,這種做法不合法。員工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協商不成的話向勞動局舉報。勞動合同變更必須用書面形式,口頭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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