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變更會不會影響員工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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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權變更會不會影響員工勞動合同?

公司股權變更會不會影響員工勞動合同?

公司股權變更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員工勞動合同,單位股東發生變化,勞動合同並非必須重新簽訂,如果重新簽訂,需與員工協商一致。

一方面,公司股東的變更不等於公司的變更。《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另一方面,公司股東的變更不等於此前的勞動合同作廢。《勞動合同法》第33條、第35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鑑於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是用人單位,而不是用人單位的股東,決定了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並未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發生改變,變更股東後的用人單位,仍應繼續履行與勞動者此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非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輕易變更或者解除。

最後,如果公司固執己見,在員工不服從的情況下辭退員工,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第87條已明確指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勞動合同的簽訂主要指的是公司,也就是用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所簽訂的有些情況之下,可得用人單位發生了一些股權的重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之下不會影響到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最好重新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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