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保密和競業限制合同勞動者離職後能否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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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中若約定了保密義務的,則勞動者在職期間承擔保密責任;
協議中若未約定離職後勞動者仍有保密義務的,離職後,勞動者不承擔保密責任。
通常情況下,協議中會約定保密期為勞動者在職期間及離職後的一定年限內;
若勞動者在保密期內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已簽訂保密和競業限制合同勞動者離職後能否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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