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義務有哪些 -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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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義務有哪些,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如果勞動者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那麼用人單位會和勞動者簽訂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在協議裏面約定了雙方的義務,那麼競業限制義務有哪些?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競業限制義務有哪些?

(一)員工的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行業;

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2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2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祕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

(二)用人單位的義務

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補償費的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福利、勞保等]。補償費按季支付,由甲方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二、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在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用人單位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只是法律允許的。但是,該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不能只約定勞動者的義務,沒有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義務。若發生糾紛,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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