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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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法律依據有哪些?

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法律依據有哪些?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勞動合同才終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用人單位中止

具備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例如,停產息工、放長假、廠內待崗等,都是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中止

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仍然有繼續履行的條件,造成勞動合同中止。例如,勞動者應徵服兵役、涉嫌違法犯罪被暫時拘押、失蹤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等,都是勞動者無法履行勞動義務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中止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例如,協議借用、停薪留職等,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必須由雙方協商來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中止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並對違約情況進行處理,但涉及到上述這些情況的是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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