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必須雙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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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法規定必須雙休嗎?

勞動法規定必須雙休嗎?

勞動法並沒有強制規定必須雙休,《勞動法》只對工作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至於實行什麼工作制(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無論實行哪種工作制,都不能背離法律規定的8小時/日,40小時/周,167.4小時/月工作時間,任何超出時間都屬於加班,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相應加班費。

如果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計算方式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不朽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不僅每週工作六天,同時工作日也存在延長工作時間問題的,那麼計算方式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按照上述計算方法,如果確實存在加班情況,那麼要確定加班的費用是否可以如事件中的用人單位所説計算在基本工資以內。現在較多用人單位採取這種方法,即將加班工資計算在基本工資內而不單獨列出,事實上這種操作方式是不規範的,可能會損害到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如當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明確寫明這一工資發放方式,那麼公司在發放工資時,應當將勞動者的加班費用作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單獨計算、列項,寫入工資表裏。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對於雙休日的休息時間認定,一般可以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進行明確,不同的行業由於工作的時間和性質不同,所導致的休息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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