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孕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一、孕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孕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三、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有一些懷孕的婦女是自己想要辭職安心養胎的,所以説,這種時候關鍵要看是誰先提出來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有,希望女員工不要認為懷孕是自己在公司為所欲為的擋箭牌。如果懷孕以後就忘乎所以,忘了自己的本職工作的話,公司一樣可以直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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