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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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在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員工在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可以要求職工承擔違約責任的,只有二種情況:

1、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並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了服務期。如果服務期未滿而職工離職的,職工應承擔違約責任。

2、職工與單位簽訂了合法的競業限制協議,並且單位規定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的,則如果職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員工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兩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對員工做出違約責任規定,包括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員工違反規定的,或者企業提供培訓服務,而員工在未到期之前就解除合同的,這樣,員工要給企業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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