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還沒有生效前辭職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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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還沒有生效前辭職是否可以

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確立了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還沒有生效前辭職,在現實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見的一種問題。那麼在勞動合同還沒有生效前辭職是否可行?需要提交怎樣的材料?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識點,由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內容。

一、在勞動合同還沒有生效前辭職是否可以

由於各種因素在勞動合同還沒有生效前辭職有以下方法

1、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同意,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單位不同意的話,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實習期,可以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實習期,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過該期限後,你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選是雙向的,但是對於在勞動合同還沒有生效前辭職,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就需要履行自身的義務,但是如果確定不能繼續工作,就可以跟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總之要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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