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九十八條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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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九十八條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九十八條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立法宗旨非常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係,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勞動合同法》是比較完整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在涉及勞動關係雙方基本權利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勞動關係雙方都有一個基本權利。勞動者在就業方面有一個自由流動、自主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有一個用人用工的自主權,今後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加以特別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對比《勞動法》的相關條款,有了很大調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得到充分保障。

2、一月內不簽訂合同,賠勞動者兩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作出了新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且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簽訂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勞動合同法》強化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也對解除勞動合同放寬了條件,是相輔相成的。《勞動合同法》出台後,一些用人單位只看到前邊強化的,沒看到後面規定的,包括個別專家的一些錯誤解讀。有人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鐵飯碗”了,終身僱傭制了,其實不然,解除勞動合同有明確規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是一個完整的機制,前後條文是有聯繫的。只要用人單位以前管理很規範就沒什麼影響,但是,對於那些沒有規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業,就有影響,原來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4、合同期時間有長短,續簽兩次為無固定。

可以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約定試用期。這是從試用期的角度來説,因為有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做了限制。為了應對《勞動合同法》,現在有些企業想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規避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對此,有關部門也要作出具體規定。

5、簽約後不能隨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簽約後不能隨便解聘職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關於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有13項具體規定。過失性解除,以勞動者有過錯為前提;非過失性解除,是依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如身體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勞動者過失引起;用人單位的經濟性裁員,是因經營狀況不好出現問題了。這些都是法定依據,可以解除合同。

6、解聘要給經濟補償,辭職履行告知義務

無論什麼理由解聘,都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方法,按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對高端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有適當限制,最高標準是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補償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義務,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舉出證據,勞動者就要賠償。

發生糾紛、爭議,能協商解決的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以調解。現在立法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這方面強化了,企業有調解,地方勞動部門有調解,但調解是自願的。調解不成,需要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提請訴訟。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規定補償。

7、違約金限兩種情況,試用期限約定一次。

適用期、違約金和加班的規定,主要是解決不訂合同、合同短期化、濫用適用期、違約責任和加班費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8、勞務派遣同工同酬,實施崗位有“三性”。

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勞務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過6個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勞務派遣。也就是説,不符合這三性的崗位,就不能用勞務派遣。

9、主張和解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發生爭議,我們還是主張雙方和解,協商解決最好,勞動關係不要破裂。實際上,很多企業現在都有一套完整的體系,化解矛盾的機制。如果出現不發工資的事,可以直接找勞動監察部門解決。合同履行中的糾紛調解不成,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這個法定機制、法律渠道解決。投訴要提供相關材料證據,要注意: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效是1年。

《勞動合同法》的九十八個條款中最主要的就是訂立勞動合同時的相關內容。《勞動法》與我們是緊密相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必須會涉及到的法律,同時也是在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時經常會用到的,所以我們在平常要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仔細的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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