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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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有哪些內容

  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在面對一些問題的重大決策或者是部分員工的違規處理時都會面臨一些問題,能否對這些員工進行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企業職工因為家庭或是某外部內部原因需要短時間暫停工作,能否與企業簽訂停薪留職合同,使自己的工作和利益得到安全有效的保障。下面就為大家介紹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

一、勞動法停薪留職的規定 

企業職工停薪留職,這是特殊時期的產物,現在已經廢除了。 停薪留職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二、勞動法如今已廢除停薪留職

  但是,企業職工停薪留職,這是特殊時期的產物,現在已經廢除了。 這個《意見》是 1995年8月4日由勞動部頒佈的,從《意見》的規定可以明確看出國家的態度,即國家不同意一方面維持勞動關係,又停薪留職在外自謀職業或到第三人處就業。這麼多年過去了,企業全民所有制時代早就結束了,企業職工停薪留職也早就退出歷史舞台了。

三、廢除停薪留職後更多保證權益的是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在停薪留職期內雙方保留勞動關係,企業若單方解除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雙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者提出解除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提出的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滿加單位,應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以看出,現在並沒有停薪留職這説法了。《勞動法》裏更是已經去除掉了停薪留職這一條。勞動者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合作關係,合同期滿勞動者願意繼續工作原單位應該與其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意,便解除勞動關係。這樣使之雙方合作之間的自願性更強 ,同時也保證了企業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益,這就是《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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