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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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一、不定時工作制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如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如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駕駛員等。

二、哪些崗位適用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原勞動部勞部發(1994)503號《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一線銷售人員已經具備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條件,因此,可以確定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因此,即使員工沒有按規定的上午、下午上班起始時間簽到,也不能一概認定為遲到。並且,在不能給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實行集中休息或輪休調休的情況下,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工作時間也應當計算加班。

三、如何計發工資

廣州市勞動局曾就這一問題請示過勞動部。回覆是這樣的:‘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定額情況計發。’ 另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需再計加班工資。

為了更好的確保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國家也是制定了勞動法並要求所有的單位和員工都必須執行,其中就明確的規定了要在確定勞動關係後及時的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中也是會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薪資等信息,如果違反了合同的規定也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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