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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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的區別

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的區別是什麼

這兩種工作制的主要區別為適用對象不同:

1、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2、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固定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的職工。

二、不定時工時制有什麼特點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八條以及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1、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採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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