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籤勞動合同不告知直接走好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員工籤勞動合同不告知直接走好嗎?

員工籤勞動合同不告知直接走好嗎?

員工籤勞動合同不告知直接離職是違約的行為。勞動者擅自離職,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因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準,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優厚待遇誘惑擅自“跳槽”等均屬擅自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進行賠償,但不得扣工資。如果勞動者已經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的,不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賠償。

二、員工擅自離職單位可以索要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造成離職的原因有哪些

(一)組織因素與離職

1、組織因素使個體出現兩種態度。 積極的態度提高績效,消極的態度誘發離職意願。

2、離職是消極態度不斷惡性循環的產物,這種累積效應與生態效應不可忽視。

3、組織的能動作用不僅表現在可以調節組織因素,還表現在影響個人因素。

4、組織的綜合實力是影響離職的最關鍵因素。組織能否保證待遇( 含間接與內在報酬) 不低於市場價,能否保證僱員的可持續性發展。

(二)個人因素與離職

個人因素通過“ 期望與價值”影響離職。

2. 期望與價值存在需求的方向和大小兩個維度,可接受與不可接受兩種水平, 當前與長遠兩種形式。

3. 離職發生在不可接受範圍中。 離職過程極有可能發生在兩種水平的界面上。

4.兩種水平是動態的、不斷變化的。 所以離職決策是動態與非確定性決策。

5.兩種水平的動態變化不僅來自個人因素,還來自個人對市場的知覺變化。 知覺變化受可及信息影響,其中包括尋職行為信息。尋職難易影響對勞力市場的知覺,進而影響期望與價值。

員工如果與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限之內的,想要提出離職就必須要按照合同中的相應流程執行,也就是必須要提前告知公司的相關部門知曉,做好交接工作的準備並簽署相關的離職協議,在規定日期方能離職,否則單位有權要求員工履行相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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