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應該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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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填寫《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送交對方,由對方當事人在《通知回執》上簽收;
(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書》後,應在七日內就是否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書面籤復通知方。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按對方的要求變更勞動合同;
(3)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應及時就變更的條件和內容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或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原則上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4)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方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的條件和範圍的,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當約定的變更條件出現時,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變更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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