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合同勞動爭議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須特別注意的問題。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除應遵循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般規定外,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處理勞動合同勞動爭議是什麼?

1.處理勞動合同爭議應首先確認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法》第18條規定了無效勞動合同的條件,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部分條款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在確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礎上,才能確定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如果在確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應首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然後再處理其他合同爭議。

2.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主要依據應是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比較具體,而且法律上沒有規定或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寫入合同,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應主要依據勞動合同。比如:有關分房、調離單位退房的問題,違約賠償經濟損失的標準,計算方法的問題,只要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發生勞動爭議都應按合同執行,否則將很難處理。然而,目前由於人們的合同意識較差,法制觀念淡薄,簽訂勞動合同的質量不高,因此勞動合同是處理合同爭議主要依據的地位還不明顯。

3.勞動合同無效時,處理合同爭議應依據法律規範。

當確認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後,處理合同爭議應依據相關的勞動法律規範和其他法律規範,盡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4.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因此,雙方因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由於某種原因已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此後又因補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所以這類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及其依據是我們應當及時的注意的,當確認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後,處理合同爭議應依據相關的勞動法律規範和其他法律規範,盡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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