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與民事仲裁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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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與民事仲裁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仲裁指的是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指行政仲裁機構居間解決特定糾紛的活動。此刻該制度主要用於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村承包合同糾紛,行政仲裁屬於行政執法的範疇。因為企業與職工的勞動爭議與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有直接的關係。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真相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二、民事仲裁的解決途徑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一般來説,當事人經過仲裁程序後,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訴訟。但是,中國的勞動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製度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綜上所述,行政仲裁與民事仲裁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行政仲裁指的是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民事仲裁則是私人裁判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武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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