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單位扣發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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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單位扣發工資怎麼辦?

單位扣發工資怎麼辦?

發生爭議之後,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蒐集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首先,你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

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扣發工資是屬於違法了勞動法最基本的原則,打工拿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任何人都不可阻礙,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扣工資那麼勞動者是有權利直接走法律程序來要回屬於自己的工資,所以,勞動者一定要懂得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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