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合同不續簽賠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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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不續簽賠償金嗎

其實也不會因為勞動合同體制的改革就使現階段的失業率會有所上升的,因為公司在決定是否續簽的這件事情上沒有完全的決定權,但與之相對應的,不續簽勞動合同不一定就是公司不要這麼做的,所以説有沒有賠償金要根據勞動合同不續簽的原因才能決定,就好比職工自己不續簽了,再翻過來和公司索要賠償金就有些不切實際了。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不續簽賠償金嗎?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合同不到期辭職怎麼辦理?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可見,當是自己想要跳槽到其他的公司去上班,單方面的決定了不和公司續簽的話就不能再要賠償金了,除非公司單方面決定不續簽了或者降低了一些工資待遇的這種存在着脅迫的方式續簽勞動合同的,職工就算決定不續簽也還是能要賠償金的,賠償金的標準當然也不盡相同,還是和工齡有着緊密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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