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退休年齡簽訂了勞動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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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退休年齡簽訂了勞動合同有效嗎?

過退休年齡簽訂了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即便自己將來想要留在原工作單位繼續工作,那麼也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跟自己的工作單位建立相應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只能夠按照勞務返聘的形式來建立勞動合同,也就相當於是一種勞務派遣,或者説是一種勞務用工的形式來建立勞動合同能力。

所以説這個勞動合同我們不能被稱之為是一種全日制的用工合同,只能夠被稱之為是一種普通的勞務合同,那麼勞務合同它是有很大的一種臨時性的約束,比如説當事人的這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所以説相應的社保待遇作為工作單位來説是沒有辦法來交納的,那麼作為公司的一些福利待遇,那麼退休人員實際上也是來沒有辦法正常享受的,除非公司願意給當事人發放這樣的福利待遇,那麼當事人才可以主動的享受得到。

二、勞動合同和勞務返聘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返聘人員是有很大的侷限性在裏面的,但是作為返聘人員來説,自己在享受養老金的同時,是不是又可以額外的增加一部分的工資性收入呢,這個待遇是正常的職工所不能夠擁有的,因為退休金的待遇是作為退休人員來説完全可以獲得的,那麼當事人的退休金是根據當事人自身的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來決定的,繳費年限越長的個人,那麼最終所獲的退休金相對來説是比較高的。

在自身擁有退休金的基礎上,那麼又可以額外獲得一部分退休返聘工資性的收入,可想而知自己的這個實際收入相對來説是比較高的,所以説無法獲得一些公司的福利待遇,那麼也是一個正常的現象,因為這個公司的福利待遇主要是根據自身公司所對應的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一些員工的一些福利待遇,因為這個時候當事人已經不具備正式勞動合同的約束力了,所以説不一定能夠享受到這樣的福利待遇。

這就是勞務返聘合同和勞動合同的一個最大的區別,當然作為公司來講,基本上他還是很歡迎這樣的退休返聘人員的,因為一方面他不用承擔員工的社保待遇,相對來説減輕用工成本,奠定了一定的基礎,再加上自身本身是有工作經驗的老工人,那麼還可以為自己公司帶一帶新人,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説返聘的員工單位繼續工作,那麼只要自身有這樣的意願和願望,那麼作為工作單位來講,一般來説都是比較歡迎的。

如果男性勞動者一旦達到了60歲,女性勞動者最高達到了55歲,就不能夠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此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它不屬於正式的也是無效的勞動合同。這時候勞動者的生理年齡和身體素質都和正常的勞動年齡者階段是無法比較的,所以簽訂的也不能夠叫全日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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