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上班要支付二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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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上班要支付二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責任。
第二,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持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中作出了正確的解釋“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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