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休息時間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休息時間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休息時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二、勞動合同需要註明休息時間嗎?
勞動合同需要註明休息時間,一般勞動合同應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着管理關係,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事實上,按照我國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實行的是固定工時制,那麼員工每天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通常不能超過8個小時,但也允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另行安排其他的工時制度,不過,用人單位必須要保障勞動者最基本的休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