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變崗變薪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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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變崗變薪有哪些規定?

公司一旦陷入經濟危機的話,公司資金的週轉問題就會變得十分困難,很多公司想用一種最簡單的方式,來改變這種情況就是變崗變薪,那麼到底勞動合同中的變崗變薪有哪些規定呢,一般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就會很清楚,但是也有部分人不清楚,下面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調崗調薪有何規定

在面對公司危機的時候,許多用人單位最先想到的就是以“調崗調薪”的方式壓縮管理成本。但是,一旦用人單位的“調崗調薪”沒有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不僅達不到目的,還可能導致員工的投訴或引發勞動爭議,反而增加訟累,造成經濟損失。那麼,用人單位應該怎樣合法地“調崗調薪”呢?其實,調崗調薪的法律性質就是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我國法律主要有一下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調崗調薪應視為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可見,調崗調薪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的企業管理行為,另一方面是企業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履行的變更。

2、法定情形: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和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協商一致變更:除法定情形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4、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的變更: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按法定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二、調崗調薪應該遵循什麼程序

調崗調薪時,不僅要符合相關的實體法的要求,還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1、在發生調崗調薪時,對員工出具按上述考核制度和程序作出的考評或考核的結果,讓員工簽收。如果員工工作存在失誤,則要求其向公司提交説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

2、用人單位與員工就調崗調薪簽訂協商一致的協議。

3、如果員工不肯籤,或者對此有異議,則應按照公司內部預先的規定,由公司特定部門或特定人員將情況作成書面記錄。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中的變崗變薪的規定,其實小編認為雖然這樣最節省成本,但是並不是最好最理想的解決辦法,因為如果不按照相關的規定嚴格來寫的話,很有可能就會與勞動者之間造成不愉快的現象,還有可能引起訴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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