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勞動局拿勞動合同要帶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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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勞動局拿勞動合同要帶什麼?

去勞動局拿勞動合同要帶什麼?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局是不提供空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該由用人單位自備,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要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公司所籤的勞動合同是不是勞動局拿的印刷文本這個不重要,所心不需要到勞動部門去領取。關鍵要看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章蓋在哪裏?

(一)在尾部簽字處應蓋章,這是必須的

(二)如果有多頁,可蓋騎縫章。

(三)金額等處不必蓋章,用大小寫並用等方式即可。

(四)如果有手寫後更改的地方,雙方應蓋章。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就是雙方當事人必須簽字、蓋章,沒有用人單位的公章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但勞動合同上如果有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且合同具備勞動合同的的內容並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則該勞動合同則可以成為勞動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依據。

勞動部門的鑑定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勞動合同只要雙方意思一致,並簽字蓋章,且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生效。

簽訂勞動合同時,不需要去勞動局拿勞動合同的文本,公司的公章要蓋在合同文本尾部的簽字處,如果勞動合同的頁數較多,還要加蓋騎縫章。雖然蓋章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但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需要在合同的文本上蓋章或者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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