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 - 就一定要絕對遵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4W

一、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一定要絕對遵守嗎?

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一定要絕對遵守嗎?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都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在勞動合同中強行設置的霸王條款,基本上都屬於無效條款。如果勞動者遭遇霸王條款,用人單位以此來約束勞動者,或者勞動者觸犯霸王條款引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主張勞動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無效,勞動者的合法主張將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合同期內“不得結婚、不得生育”的約定有效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的規定無效,《勞動法》第18條也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該約定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所以是無效的,對合同雙方均沒有約束力。

三、單位與職工約定“業績不好合同就終止”,該約定有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勞動合同才可以終止,而不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該約定無效。

四、合同中約定"工傷自理"條款是否有效?

發生工傷的由勞動者自己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概不負責;或者約定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內容。儘管在勞動合同訂立時勞動者表示同意,但這種勞動合同條款由於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屬於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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