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國家前妻沒有探視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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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家前妻沒有探視權嗎

隨着我國國家的婚姻法的規定,方面雙方在符合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婚姻關係,同時按照法院的審判進行分配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將定期進行探視。那麼,您認為在我國國家前妻沒有探視權嗎?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雙方是具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的,探視權可能被終止不可被剝奪。

一、前妻沒有探視權嗎?

探視權可以放棄,你不能剝奪,除非他不符合探視。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來説,不給撫養費不能成為拒絕探視的權力。

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不適宜探視: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至於對方不按要求支付撫養費,可以另案起訴。

二、什麼情況可以剝奪對方對孩子的的探視權

探視權可能被中止,但不可以被剝奪。

1、視權

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視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視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2、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解釋(一)》第24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25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因此離婚雙方的父母在進行離婚時應當考慮孩子的感受,切勿對孩子帶來不必要的傷害。雙方在離婚後都應當正常履行相關義務與責任,保證孩子在健康的環境下健康成長。同時在一方進行探視期間,另一方不可隨意剝奪探視權,若是無法進行協商的,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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