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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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婦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是怎麼樣的?

孕婦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是怎麼樣的?

女職工從孕期開始,到產期,直至哺乳期結束之前,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將其解聘。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懷孕女職工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一種情況是“嚴重失職”。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害,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第二種情況與第一種情況類似,屬“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如懷孕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當然,這裏要注意,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全體職工公示。

3、第三種情況是在試用期間內。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三、女職工未婚先孕單位要開除嗎?

女職工未婚先孕單位是不能開除的,根據法律規定,任何的用人單位都不能因為公司的女職工結婚、懷孕、哺乳期減少女職工應得的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中提到的懷孕並沒有説是結婚後懷孕還是"未婚先孕",可以説,未婚先孕的女職工也是在法律特殊保護範圍內的。女職工在與公司簽訂合同時,公司可能會制定一些規章制度,而在規章制度中,公司可能會規定女職工如果未婚先孕,公司可以無理由辭退,不需要支付補償金。這種規章制度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辭退女職工,公司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因為違反法律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合法行為的依據,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存在解除的情形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對於賠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一般時間越長所獲得的補償金額就會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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