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異地探視權有哪些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一、離婚後異地探視權有哪些規定?

離婚後異地探視權有哪些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的實現應當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法院在離婚判決中考慮小孩歸誰撫養時,如果小孩年滿十週歲,得徵詢子女的意見。同樣,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視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得充分徵詢子女的意見。如果小孩未滿十週歲,也要充分考慮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權的實現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長,或者有違子女意志,子女有權申請中止探望。

二、探視權可不可以強制執行?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

實現探望權的方式: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説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視權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父母離婚之後沒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探視權人行使探視權時,不用爭得撫養權人的同意,行使探視權的行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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